2011年2月1日宿先生购买宿迁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,总价72万余元。合同约定2011年8月31日交付。但开发商直至2012年1月13日才通知交付。但经验收后存在瑕疵,又经维修直至2月27日才实际交付。刘先生多次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,但开发商闭门不见。无奈刘先生委托本所提起诉讼,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,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33000余并承担诉讼费用。